7月21日,现代快报曾披露一则案件,赵某因将市场上买来的鱼贴上“查干湖胖头鱼”的标签售卖,最终被判刑五年。该案经再审,赵某最终被宣告无罪。案件审理期间,赵某购买储存的14吨胖头鱼,因松原市公安局未妥善保管,导致鱼开始腐烂,最终不得不被销毁。为此,赵某申请国家赔偿,2023年吉林高院裁定松原市公安局需赔偿其62.7万元。此案细节,近日被收录至人民法院案例库。

赵某从长春市某市场购得14吨胖头鱼,时间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分批运抵松原市一处冷库,并使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标识的包装袋进行销售。因有人举报,松原市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立案调查,随后将案件移送至松原市公安局。2013年9月11日,警方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当天就对赵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同时,警方向存放胖头鱼的冷库下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冷库协助保管,不得擅自转移胖头鱼。冷库在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称案涉胖头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松原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将案涉胖头鱼销毁。

一审中,宁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2万元。赵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赵某刑满释放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虽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宣告赵某无罪。案件随后被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宣告无罪后,赵某以财产被违法扣押、销毁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驳回了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吉林省公安厅以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对赵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赵某继续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分支机关决定,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共计90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安机关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处置不当,是否属于违法扣押。吉林省高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机关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妥善保管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该案涉案财物时,未及时对案涉胖头鱼进行必要的查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按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并提存相应价款,最终导致财物损毁,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松原市公安局给付赵某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