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暑假学生假期开启,旅行社旺季随之到来。2026年7月,沂水县消费者刘女士带家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旅途中,因当地暴雨天气,行程被迫调整,景点停运,还出现额外收费、未提前告知收费项目等情况。刘女士觉得旅行社工作存在疏忽,旅游服务大打折扣,给她带来额外负担,权益也受了损。于是她到沂水县综治中心朱建宇消费维权工作室咨询并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调解经过
工作室通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到场,进行调查与调解。投诉方消费者拿出了旅游合同、转账记录、行程安排。被投诉方旅行社则提供了不可抗力免责说明、沟通记录和经营资质材料。双方各持己见,谁也不肯让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普法宣教。调解下来,被投诉方同意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投诉方损失1200元,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就此结束。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7条写明:“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2条第(二)项提出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第577条、第5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法规和解释,也都明确了相关行为侵权赔偿的条款。调解组织和个人品牌工作室综合考虑,严谨细致,笃实高效,充分平衡了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充分,调解适当,最终圆满促成和解并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