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马扬鞭,驰骋草原——很多人去乌兰布统,就是冲着这种感觉去的。不过,“马上”风光虽好,“马下”隐患也不少。暑期旅游旺季,一起真实的坠马受伤案例引发了关注:当体验感变成痛感,这笔高额的医药费该由游客自己买单,还是景区、马主来负责?责任边界到底在哪?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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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家住承德的小敏自驾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景区,通过网络平台买了门票,进景区游玩。当天,她在被告某服务中心购买了骑马项目进行体验,骑乘过程中不小心坠马摔伤。回家后,右侧背部越来越疼,活动也受限,就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小敏骑的那匹马,所有人为被告杨某。某服务中心为杨某的马匹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被告某服务中心。另外每匹马收10%管理费,统一对骑马项目进行管理、排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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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没在小敏骑乘时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应对小敏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服务中心从事旅游业务,为被告杨某经营骑马项目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所以,某服务中心应当对被告杨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敏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赔偿,被告某服务中心对被告杨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文旅公司的门票只包含草原观光,景区内的娱乐项目、餐饮、住宿都不是他们经营的。小敏受伤是在被告某服务中心经营的场地内,并由被告杨某提供的马匹导致的事故。某文旅公司与某服务中心、杨某之间没有挂靠关系,也没有管理职责,小敏受伤与某文旅公司无关。

小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骑马属于高风险活动,骑乘时更应注重加强自我保护。她在骑乘过程中没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本次受伤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各方的过错因素,法院酌定小敏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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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像骑马这类有风险的游玩项目,得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和知识储备,谨慎选择,还要遵守安全规范,比如佩戴头盔等护具、不要放手拍照,降低受到人身损害的风险。万一坠马受伤,及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联系景区工作人员或报警,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