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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莹

港股IPO之路,小红书遭遇前员工举报设置的障碍。

前员工陈浩在6月28日和7月7日分别向港交所和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实名举报信。信中揭示的问题耐人寻味。

在与陈浩的劳资诉讼中,小红书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员工获取的期权由境外公司授予,这家境外公司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相互独立、毫无关联”——如此便认为境内法院无权管辖,应该选择香港仲裁解决争议。

可同一套公司架构,在冲刺港股IPO的招股书里,小红书又不得不承认,依据VIE架构,境外主体需要对境内运营实体实施“100%控制”。

简直就是指着鲁迅,硬说他是周树人,不是鲁迅。陈浩如此形容两种截然矛盾的法律表述。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指出,如果这种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联交所很可能会就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向公司发出问询,甚至要求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对于正处在IPO关键节点的企业而言,监管问询已非小事。

有知情人士回应称:“这起纠纷在法律程序层面已经终结,属于普通的劳资争议,与公司的上市进程完全没有关系。”

真是指着鲁迅,说这是周树人,不是鲁迅。

“原告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是跟案外人签订的,其期权授予和行权都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从股权关系来看,案外人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控股关系,两者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这是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一审答辩状中明确表达的观点。

陈浩第一次接触这种说法时,感到难以置信,“这简直是在睁眼说瞎话”。

“你说国外的公司跟你没有任何关联,好比指着鲁迅说,他是周树人,不是鲁迅。”

2022年6月,陈浩通过猎头渠道加入小红书,出任华南本地直客销售部负责人。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是境内公司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而期权协议则与境外公司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签署,获授3万股期权,分四年逐步行权。

陈浩透露,他的年薪总包在150万至160万元区间,期权部分约50万元,占比约三分之一。

入职半年后,陈浩成功转正。到了年底,他带领的华南团队不仅在全国区域中唯一达成销售业绩目标,还荣获公司级Redcase创新案例奖项。

然而,到2023年12月,在首批期权成熟前夕,小红书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约,离职证明上写下“汰换”二字。

这两个字对陈浩来说无疑是“莫大的侮辱”,他无法接受这个理由——“我全年的绩效完成度达到了120%。”

公司最初的补偿方案是11万余元N+1,希望他能“体面离开”,遭到拒绝。

接下来便是仲裁和两起诉讼,两年时间里,陈浩经历了五场庭审:就违法解约问题,小红书被判赔偿超过19万元;就期权纠纷,法院建议调解,小红书最终赔偿期权损失66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由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有。而与陈浩签署期权协议的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简称XINGIN)正是小红书的境外实体公司,市场监管总局的官方文件中直接将其称作“小红书”。

XINGIN与国内的“薯一薯二”等运营实体,共同支撑起小红书的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

这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的常见模式:在开曼群岛注册上市主体,通过一系列协议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进而完成财务报表合并。

小红书若要在港完成上市,必须在招股书中如实披露境外主体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关系。

但在劳资诉讼中,小红书的态度则是:期权协议是跟境外公司签订的,与境内运营实体没有关系,因此境内法院不具备管辖权,陈浩应该去香港申请仲裁。

当初陈浩签署期权协议时,哪里会考虑到这些复杂的层面。

“我们这些打工的,不管是签署劳动合同还是其他任何协议,公司让我们签我们就签,根本没有资格去问,和我签署协议的主体是谁。”

这种“默认”并非完全没有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