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配图-1

北京时间7月8日传来消息,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公布了第十二期裁判评议结果。这一期评议一共审视了9个判例,这些判例都源于中超、中甲及女超联赛近期的比赛,相关俱乐部为此提交了申诉。评议结果显示,其中1个判例的主要判罚决定存在错漏。

评议组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了工作,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受邀列席。会议中,评议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两种方式,最终得出了评议结论。

先看判例一,这是中超联赛第17轮北京国安对阵山东泰山的比赛。第20分钟,山东泰山5号队员在北京国安20号队员附近犯规。裁判员一开始判罚直接任意球,并对山东泰山5号出示黄牌。随后VAR介入,裁判员经过回看后,决定给山东泰山5号出示红牌。

山东泰山俱乐部对这判罚提出了申诉,他们觉得5号的犯规不构成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不应吃到红牌。

评议组经过仔细研究,认为山东泰山5号队员的犯规地点是在罚球区外。从犯规点到球门距离、球运行方向、攻防双方队员的人数和位置,以及攻方队员控球的可能性等方面来看,都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因此,裁判员给山东泰山5号出示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VAR的介入也是恰当的。

第二个判例来自中超联赛第17轮,青岛海牛对阵成都蓉城。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青岛海牛打入了进球。裁判员最初判定进球有效。VAR随后介入,裁判员经过回看,维持了进球有效的决定。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他们认为对方最后一次射门时,处在越位位置的6号队员干扰了本方守门员,进球应被取消。

评议组成员经过多数意见的达成,并经过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的确认,得出了如下结论:青岛海牛6号队员在队友射门时确实处于越位位置,但他没有遮挡成都蓉城守门员的视线。而且,与第十一期评议中天津津门虎队7号队员越位犯规的情形不同,青岛海牛6号并没有试图触球或做出明显的举动对成都蓉城守门员处理球造成干扰,他的转身动作是在球已经经过之后随球做出的。成都蓉城守门员在整过程中都可以看到球的运行路线,他的移动选位和做出扑救动作的能力也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因此,青岛海牛6号不构成越位犯规,进球应该是有效的。裁判员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VAR的介入则存在问题。

判例三涉及中甲联赛第13轮,延边龙鼎对阵定南赣联。第75分钟,延边龙鼎打入了进球,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

定南赣联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他们认为对方进攻中向边路传球时,对方3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进球应被取消。

评议组经过研究,认为现有的视频无法证明延边龙鼎向边路传球时,其30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因此,裁判员临场未判罚越位以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应该得到支持。

判例四同样来自中甲联赛第13轮,延边龙鼎对阵定南赣联。比赛第90分钟,延边龙鼎37号队员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后倒地,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23号防守时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定南赣联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他们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不应该被判罚球点球;对方队员假摔,应该被黄牌警告。

评议组经过研究,认为通过现有的视频难以完全看清定南赣联23号防守时脚部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情况,裁判员临场的观察位置较好。因此,支持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决定。

判例五来自中甲联赛第13轮,宁波俱乐部对阵石家庄功夫。比赛第68分钟,宁波俱乐部10号队员射门,球打在了石家庄功夫18号队员的手臂上,裁判员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他们认为本方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不应该被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经过研究,认为石家庄功夫18号手臂紧贴身体,属于自然位置,球击中其手臂,不应算作手球犯规。因此,裁判员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都是错误的。

判例六是女超联赛第9轮,上海盛丽女足对阵四川女足的比赛。第